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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燃气  更新时间:2022-07-04  阅读14397

四川省燃气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6日四川省燃气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燃气协会第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燃气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增强协会凝聚力,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组织建设的法规,以及《四川省燃气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的各类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供应销售,或者投资管理、教学科研、设计施工等活动的企业或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度,均可加入四川省燃气协会;

凡从事燃气行业相关经营活动的省外入川企业(单位)在川办事机构,也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第三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协会秘书处承办会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企业或单位,需填写《入会申请表》一式一份,连同相关资料一并邮寄(送)至协会秘书处。

申请入会的企业或单位可登录四川省燃气协会官方网站(www.tfgas.com)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

第五条 申请入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教学科研和投资管理单位申请入会资料

1、四川省燃气协会入会申请表;

2、企业简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燃气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入会资料

1、四川省燃气协会入会申请表;

2、企业简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三)燃气相关设计、施工、测绘、检测等企业申请入会资料

1、四川省燃气协会入会申请表;

2、企业简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受理、审批等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并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企业或单位的《入会申请表》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或单位加入协会,由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证书有效期为壹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15日前,应申请换发新证,逾期会员证书失效。

第八条 会员证书是相关企业(单位)获得四川省燃气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作为他用。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年度代表会议或工作会、培训会(班)和专业性研讨会以及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在协会举办的活动中享有会员单位展示、宣传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享有协会为会员提供的资讯、信息、沟通和联络等各种服务;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其他依照《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其他依照《章程》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对于为燃气事业发展或在协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相应的处理。

处理分为三类:告诫、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单位受到的处理结果将在协会内部资料《四川燃气》和“四川燃气”网站(www.tfgas.com)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协会给予告诫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酌情给予通报批评:

(一)受到告诫且不改正的;

(二)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

(三)不遵守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的;

(四)会员单位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拖欠会费超过一年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给予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的处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且拒不改正的;

(二)严重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

(三)不遵守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的;

(四)会员单位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会费拖欠超过一年且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应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的会费标准,应分别经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并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会费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四川省省级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会员单位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会员经批准入会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入会不足一年的,按季度缴纳会费。

(三)会费缴纳方式为:汇款或现金缴纳。

协会收到会费后,按规定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二)会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每年接受审计部门(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办公、服务会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内部资料印发,以及其他协会活动支出。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会籍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会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省会员的分布情况,将燃气经营企业会员划分为四个片区,并确定片区联系人,适时开展工作交流和活动。

(一)川东片区:南充、达州、广安、遂宁、资阳市的燃气经营企业会员。

(二)川南片区:自贡、泸州、内江、宜宾、乐山市的燃气经营企业会员。

(三)川西片区:成都、雅安、眉山、攀枝花市,甘孜州、凉山州的燃气经营企业会员。

(四)川北片区:巴中、广元、绵阳、德阳市,阿坝州的燃气经营企业会员。

第二十四条 非燃气经营企业会员,按照其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划分为不同的专业群组,确定各群组联系人,适时开展工作交流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会员的联络员、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档案和通讯录。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发生法人代表、总经理、单位地址变更、以及企业更名、转让、解散、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等情况,应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退会书面申请。自协会受理之日起,终止其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协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权利执行机构。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燃气协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

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原则不超过协会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理事单位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派出与调整由会员单位自定,但必须是现职在岗的企业经理、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理事若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本届理事中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原则上不超过十七名,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在任期内发生变动,由相应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研究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精神文明工作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压缩天然气工作委员会、液化石油气工作委员会。

除秘书处外,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的确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协会各专门委员会每次开展活动,应向协会秘书处报告,经同意后通知相关会员单位参加。

第三十六条 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责(见附件),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协会报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批准,成立四川省燃气协会党支部,组织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协会报经四川省建设建材工会批准,成立四川省燃气协会工会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落实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9日起实施,由四川省燃气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燃气协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附件:

 

四川省燃气协会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有关决定,组织并综合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统筹、参与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二)负责发展并审批新会员入会,收缴会费及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燃气行业的信息资料,沟通情况,传递信息;

(四)负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协会对外联络及组织工作,协调、指导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相关活动;

(六)拟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重要文件;

(七)对会员单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八)按照《四川省燃气协会章程》,督促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对不遵守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予以除名;

(九)为协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科技发展方向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燃气行业重大科技方面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的实施,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困难,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组织燃气行业重大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四)参加全国有关城镇燃气标准、规范的编制修订工作;结合四川省城镇燃气行业实际,组织编制、修订城镇燃气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五)制定协会科技活动计划,开展科技、学术交流,组织燃气行业学术活动和重大科技课题研究;

(六)普及燃气行业科技新知识,组织燃气行业技术能手的选拔和推荐;

(七)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研究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拟订燃气行业政策研究的工作计划;

(二)研究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措施和办法;

(三)收集分析掌握国内外燃气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研究贯彻国家和省上涉气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或建议;

(五)分析研究燃气气源发展和燃气器具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及前景,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六)研究燃气行业改革、资产重组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指导会员中燃气经营企业的改革;

(七)研究燃气行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问题,协调、沟通并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为燃气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八)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会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拟订协会开展安全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四)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的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提出检查意见并协助实施;

(五)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拟订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标兵的评选条件、推荐程序等事项,并组织初评审查和推荐;

(六)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精神文明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订城镇燃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年度计划及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和交流省内外燃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信息,汇集典型经验材料;

(三)负责提出燃气行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方案;

(四)提出建设城镇燃气文明行业的规划意见;

(五)指导并检查会员创建文明企业的情况;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服务标兵的评选、推荐工作;

(六)加强公共关系研究,营造行业和谐发展环境;

(七)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的要求,拟订协会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二)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写或选购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材等;

(三)按省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燃气行业技术工人的岗位资格鉴定工作;

(四)组织开展燃气行业新标准、新规范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燃气行业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研究、观摩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交流、推广燃气经营企业教育培训经验,评选推荐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七、压缩天然气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会员贯彻落实有关城镇燃气的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压缩天然气(以下简称CNG)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推行CNG行业经济政策,组织实施有关标准规范,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事项;

(二)制订CNG行业的行规行约,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加强CNG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指导、帮助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实力;

(五)加强与省内外CNG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多方面合作与交流;

(六)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八、液化石油气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会员贯彻落实有关城镇燃气的法律法规,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经营行为;

(二)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科研机构、检验部门,在行业内充分发挥政企协调、信息沟通、技术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创建公平、诚信、和谐的经营环境,维护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推广应用有关液化石油气供应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促进液化石油气行业运营安全,提高液化石油气供应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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